一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:
(一)居民卡医疗费待遇:
1. 城镇居民卡医疗费(包括门诊大病、住院和转诊、转院、住院医疗费支出)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度累计45000元。
2. 城镇居民卡医疗费起付线标准按县(市)区级(含区级以下)、市级、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次为300元、600元、900元。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依次为65%、55%、45%。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入院,出院时可直接结算。
3. 门诊实行大病医疗统筹,门诊大病特指:恶性肿瘤门诊放、化疗费用,尿毒症的血液、腹膜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医疗费用。年度内起付线(300元)以上,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,医疗保险支付55%,个人负担45%。
4.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时间每满5年为一段,分段累计,住院报销比例,每段增加2%。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%,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70%。
(二)学生、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卡医疗费待遇:
1.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。
2.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区级、市级、省级及省以上医院分别为100元、200元、300元。
3.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,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,按以下比例支付,1000元以下医疗保险负担50%;1000元-5000元医疗保险负担60%;5000元-15000元医疗保险负担70%;15000-30000元医疗保险负担80%;30000元以上,最高支付限额以内,医疗保险负担90%。
4.学生在学校期间,儿童在幼儿园期间,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(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)报销比例80%,最高补偿额5000元。
(三)所有参保人员,由于打架、斗殴、酗酒、交通肇事、医疗事故、伤害责任事故、故意自伤、自残和行为不良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不在报销范围。
二、计划生育保险待遇:
1.患者需持医疗保险卡,收款员划卡后确认有生育保险费用,方可在定点医院就诊,按生育保险费定额支付,超出费用由个人承担。 |